外企合并分立规定将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0月11日 17:21 文汇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执行。《规定》明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分立可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据报道,该规定指出,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
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国家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该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条款的不足,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具
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分立。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兴办的公司产生合并或分立亦叁照此规定办理。
《规定》明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和
新设全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两种形式;公司分立可采取存续分立(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
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和解散分立(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
上的新的公司)两种形式。
《规定》指出,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公司因合并或分立导
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所
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做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