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宜作风险资本投资主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28日 14:31 中国经济时报
所谓“投资主体”,是指筹集资本并直接进行投资决策的人或机构。很多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情况已经从
实证角度表明,这类机构的运作效率要远远低于私人风险投资机构。这主要是由于:首先,风险资本能否取得投资收益完全取
决于投资主体的能力。风险投资是一种极具专业性的投资,而政府官员中极少有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人才。第二,由于风险投
资具有长期性和高风险性,其成功离不开投资者的全心投入。而政府充当投资主体就意味着政府官员同时身兼风险投资公司负
责人。在我国相关领域监控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这种双重身份使投资者远离压力和监督,不必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腐败当
然难免出现,并且这种腐败往往影响投资方向的正确选择。第三,在政府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公司中,资金运作者必须对上级
政府负责,因此必然出现行政干预。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的专业性,即使政府出资参与,也应将资金交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而非由政府亲力亲为成立公司
。如果让不熟悉业务的政府官员进行管理,则只能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和不公平竞争,并限制民间力量的发展。从国际实践经验
来看,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私营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业绩通常优于政府主导型公司。
风险投资的高度市场化特点与官办机构的计划性相互矛盾,这从本质上决定了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难以成功。随着经济
体制的转轨,政府职能正由于计划控制向政策引导和提供服务的方向转变,反映在风险投资领域,政府应致力于提供完善的市
场和法律环境,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风险投资的发展。就我国而言,目前政府应该一方面支持国内那些已经历了一
段时间的发展、具有一定经验的风险投资商,另一方面鼓励国外风险基金和机构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并通过一定政策手段促使
他们投资于高技术产业。在美国、英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私人公司是风险基金的投资主体(美国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有20
00多家,投资额约占全部的70%左右),公司中多为专业人才,并根据项目聘请专家,通过一批技术和管理领域权威的积
极作用,使创业企业得到发展,也使公司获得收益。这是一种比较成功的方式。 ■学者论坛□施祖麟 韩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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