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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规定“卡住”民间投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26日 14:25 中国经济时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经部部长郭励弘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要纳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法外征税 的不合理规定,它制约了启动民间投资扩大需求

  对北京十维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浩镜来说,由于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税收上的不合理规定,使他增资扩股、增加投 资的愿望到目前为止还只能是一种想法而已。

  董浩镜告诉记者,北京十维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业,1993年注册时资本金仅为50万元,其中个人 股(多人集资)占82%,国有股占18%。经过几年的发展,1998年公司年销售收入已达3400万元,账上有未分配 利润(即股东可以提走的红利)1000万元。公司目前急于扩张,但是难以融资;为了根本改变这一局面,公司股东们一致 同意不分红,全部未分配利润都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这本是一件好事,可是好事多磨。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个人股名下的未分配利润若要转增 资本金,必须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不能办理变更注册的手续。而十维公司不情愿为增资而纳税,于是这1000万元既未 进行分配,也未用于投资,只能放在银行“睡大觉”。

  对于十维公司的遭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经部部长郭励弘认为,十维公司的遭遇很有典型意义。因为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要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项法外征税的不合理规定,它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制约了启动民间 投资扩大需求,应予纠正。

  郭励弘说,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分为两步走。第一步,经股东大会决议,把股东权益转为 企业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也就是把股东的支配权变为公司的支配权。第二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把资本公积金 转为资本金,变更工商注册。整个过程都是账面处理,不涉及任何税收问题。

  现行规定要征缴个人所得税,明显是针对其中第一步而来,它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法外征税。因为股东权益转为企业留 存收益,既不是分红,也不属资本交易增值,根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之内。

  郭励弘指出,由此可见,增资要缴所得税,这一规定实在是不合理。如果取消了这一规定,十维公司首先可把100 0万元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投资,其次可再吸纳1000万元社会资本(包括外资)加盟而不必担心被别人控股,然后还可以 借贷2000万元而不致遭银行拒绝。像十维公司这样的企业,全国还有许多,一家十维公司就可以释放出4000万元的投 资能力,可以想见还有多少高技术企业和民营企业受制于这一不合理规定,还有多少民间投资潜力未能发挥。

  专家还指出,不仅如此,个人股增资要纳税,还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说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中个人股的歧 视。

  一、和股份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可以用公积金向股东们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以代替分红,其实质就是原有股东 普遍增资,受股方(不管是不是个人持股)并不因此要纳税。同样是个人股增资,依据同一部《公司法》,为什么股份公司不 纳税而有限公司就要纳税?

  二、和外国投资者比。外国投资者从外商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投资,不管投资于该企业还是开办其它企业,可按投资 额的40%退还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外商增资,连企业所得税都可以退还一部分;而国内个人股增资,却要在已 缴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差别待遇是否太大?

  三、和国有股比。国有股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增资时个人股要纳税而国有股不纳税,变更注册后双方的股份比例 必然发生变化。于是一家混合经济成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如十维公司)经几次增资后,尽管没有任何外部干涉,国有股也不难 从少数股变为多数股。国有资本的这样一种控股程式,是否过于奇特了一些?

  专家认为,类似制约像十维公司这样的民间投资欲望的政策和规定还有不少,必须一条条地修改,因为改革现行的不 合理政策和规定,能发挥强烈的政策投资效应,积极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这仅是举手之劳,何乐而不为呢? 记者杨 明炜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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