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何以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31日 08:04 中新社
中国今天决定,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是由财政部提出的。八月二十四日上午,
在北京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作了有关说明。
由国务院总理朱(金旁右加容)基签署的、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这样指出:为了引导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
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扩大内需,有必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项怀诚在说明中说,“九五”前期,财政部曾据此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
题,但由于考虑到当时物价指数偏高,消费和投资出现双膨胀,国家需要通过稳定和扩大居民储蓄,抑制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
,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认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机不成熟。
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继续发展,绝大部分商品出现供过于求,消费
需求持续不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下,出口增长乏力。为了加速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整个国民
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政府决定实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
去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发一千亿元国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在扩大投资需求的同时
,国家还要采取措施引导和扩大消费需求,形成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双重拉动。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材料,中国国民储蓄率从七十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之冠,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七年,国民
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近年来,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度增长,一九九三年底至今年六月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由一万五千二百亿元增
加到五万九千一百亿元。较高的储蓄率和庞大的储蓄额为社会投资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支持了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促
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一个时期以来,消费市场相对疲软。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必要在降低利率的同
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增加消费,扩大个人投资。同时,将所征的这部
分税款主要用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
项怀诚说,中央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对居民储蓄加以调节,使其保持合理的水平。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有利于扩大内需,还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
定发展,中国的个人收入有了较多增长。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个人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转为储蓄存款。根据典型调
查分析,现有储蓄存款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抑制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由于
储户存款数额差别很大,按统一比例对利息所得征税的绝对额实际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提供一部分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拟将这部分收入以专项资金的方式,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
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农村扶贫资金等。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
因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0一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规定和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
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论证,拟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现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利息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
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删去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储蓄存
款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征税已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经这次修改后,国务院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
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征收管理、收入归属问题作出规定。
一,征收范围:凡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利息
所得的一部分,按照上述比例税率的规定。
三,税款扣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所得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
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四,关于收入的归属、使用及征收管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财政的收入,由国家税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农
村扶贫资金等。
五,法律的溯及力,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储蓄存款的利息是否征收、如何
征收的问题。在研究过程中曾比较过两个方案:一是,不分新老存款,不分新老利息,从开征之日起,只要支付利息,一律征
税;二是,对开征前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对开征后的储蓄存款(包括开征前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才征税。按照法
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拟选择第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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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我国半数以上居民赞同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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