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17日 12:54 国研网
社会保障,关乎每个人的自身利益,老百姓自然关之切切。但普通人虽痛感现行社会保障体制已不能满足需求,
却无法如专业人士般历数其不足甚至弊端,诸如机制不完善,不仅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也未将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内管
理:保障基金的筹集大多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各地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资金多寡不一、“贫富”不
均;参加各类保障的职工人数总体比例不高;基金筹集标准不同,资金管理分散;筹资成本高,调剂面窄;对资金的筹集和使
用缺乏监督;现有基金还难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需要,等等。
针对以上弊端,开征社保税好处多多。首先,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分配关
系,可避免出现随意收费和分配不公等问题;可全面实现保障资金分配的公开化,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返还特征
充分体现出来。其次,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地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险观念,实现社会保障机制、利益机制和分配机制
的良性运转,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后,不仅可获得及时、足
额、稳定的保险资金,为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奠定财力基础,还能够避免保险基金被任意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第四,面
向社会征收社会保障税,对所有纳税人执行同一税率,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纳税人负担均衡、税款全部返还的做法能够
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并最终能够促进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合理化。
而开征这一世界各国通行的税种,还将有助于促使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同国际惯例接轨,为推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
放服务。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时机和条件已成熟。国民经济在快速发展,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中心环节
的国企改革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取得了初步成效和经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增强,可谓成熟的社会
环境。国务院年初颁布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则提供了法律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在深化,全国社会保险资金已形成了一定规模,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在不断提高,居民储蓄不断增多,是必
备的经济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也迫切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便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的包袱过重等
突出问题。
具体思路和建议:在征税范围上,实行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为主的原则,以设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和“失业保险”三个税目为主。
在纳税人确定上,实行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为主的原则。鉴于我国职工工薪总额普遍不高的现
实情况,可由单位负担大部分,个人负担小部分。
在计税依据上,实行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薪收入额为主的原则。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应允许企业
将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允许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将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从税基中扣除。
在税率设计上,以实行差别税率并兼顾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为主的原则。目前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不同的保险项
目分别设计税率,二是将各保险项目合并,制订统一的综合税率。在目前各种经济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
情况按照“先分后合”的步骤进行,即在初期选择第一种办法,税率幅度在1%到30%之间,如养老保障税可考虑在20%
一30%,失业保障税1%一4%,医疗保障税1%一6%。待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后,再选择第二种办法,制订统一的法
定税率。但无论采取何种办法,其税负均应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比例应在80%至90%之间,个人负担10%
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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