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推崇代理证券业务 可谓创新之举

2001年08月01日 13:25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秦翠莉

  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人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迎来了大发展;还有人说,这是“混业经营”露出了曙光……总之,这一举措可谓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之举,是我国金融业应对WTO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其中有许多值得探讨的东西。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的谭雅玲[微博]认为,开展中间业务是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客观要求,是银行业务发展的趋势。《规定》的发布给了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零散开展的中间业务一个“名份”,使其不再“微不足道”,而且使其有章可循。光大银行[微博]市场部的陈晓光先生则表示,“中间业务的开展并不意味着混业经营。”

  据业内人士分析,从宏观角度看《规定》的实施是金融开放的标志,也说明人行在有意的保护我国的商业银行;从法律的角度讲,《规定》的出台已经打破了《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是对《商业银行法》的一种修正。据了解,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当今,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30-70%、美国花旗银行80%的利润来自中间业务,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只占2-8%。但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从量上、质上都有较大的发展。

  据光大的陈晓光介绍,“银证通”是目前国内各家银行做得不错的业务之一。与过去的银证转帐不同,现在的“银证通”只需客户在银行拥有一个储蓄帐户,在证券公司开立一个股票帐户即可进行时时转帐了。陈晓光认为这只是一种技术上的革新,这种变化方便了广大客户,加快了资金的流通。同时这种方式的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能够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减少了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

  《规定》的出台也加大了银行间的竞争,而中间业务中又以代理证券业务最为抢手。各家银行都对代理证券业务倍加关注。因此,代理证券业务又是银行间中间业务竞争的焦点。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可谓银行代理证券业务的开端,在陈晓光先生看来,《规定》发布以来,各家商业银行纷纷跑马圈地,都在抢占代理证券这块业务。而在这种合作中,银行与证券公司仍旧是各司其职,没有混业的迹象。因为对证券公司来讲,其核心的业务就是能够在证券交易所拥有交易席位,可以下单交易;而银行并没有介入其中,因此还谈不上混业。而双方在分业的情况下通过这种合作可以说能够达到双赢。证券公司看重的是银行的清算系统,而银行则看重证券公司的庞大客户群,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据称,一家证券公司一天的清算业务量就相当于几百万个企业或上亿个人储户的业务量。

  业内人士预计,国内的投资顾问、财务顾问市场还有待进一步的开拓。而外资银行在这个方面则具有相对的优势,因此在这个领域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的开拓、挖掘自己的潜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求在今后的竞争中能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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