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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淮: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需五大猛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7月13日 11:33 中国企业报

  记者尹力俭

  【记者晓颂北京报道】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淮就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状况失控的现象提出,其根本原因在于“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整顿经济秩序要先治本。

  陈淮认为,有法不依是导致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体制内”因素和“体制外”因素中,政府、执法机构腐败及“猫鼠串通”等体制内因素的失控是主要原因;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中,依托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机制是主要原因。

  他说,有人把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归结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其说明的只是表层原因。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尽管仍不健全,但禁止和惩处故意危害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全行为的法律还是具备的。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毒大米”、“‘豆腐渣’工程”出现的原因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为什么会有法不依?陈淮分析指出,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普遍性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中有一部分人惟利是图或法制、道德操守低下。在任何制度背景下,惟利是图、损人利己、铤而走险或缺乏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意识的人总是存在的。所有的经济学说都有一个共同假定,即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不论社会具有怎样的公开约定,如果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当人们发现破坏制度总是可以获得比遵守制度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因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遵守制度转向破坏制度。为什么会出现普遍性的“有法不依”?因为维护制度的人或机构本身也在从破坏制度中捞取“好处”。可以断言,凡是违规、违法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市场机制的本质是“利益驱动”,但当前市场经济混乱的根本原因并非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度竞争及市场的自发性有时会形成对秩序的破坏力量。但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排斥竞争的行政权力介入资源配置。干预甚至损害市场机制作用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力量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大破坏者。“造假”并不可怕,市场机制的最大优势恰恰就在于可以强制地实现“优胜劣汰”。在充分优化选择的市场力量面前,“假货”是不可能有长久、普遍的生存之地的。可怕的是一个社会的“自净化能力”缺失,而那些妨害“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的非市场力量就是造成社会“自净化能力”缺失的根本原因。

  为此,陈淮提出,从制度建设方面看,整顿社会经济秩序应当从5个方面强化“治本”之举。

  ——切实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地方保护主义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渊源。要根治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仅靠惩戒方式,中央政府要对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其中最重要的,一是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援助;二是对国有经济改制过程中职工体制身份转轨问题的经济补偿;三是区域经济为环境保护等全局性发展支付的代价;四是老工业基地等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援助。首先要做的是把地方政府从其难以承担的历史性、体制性责任中解脱出来,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仅靠政府的行政行为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够的。政府管政府、政府管市场的方法不仅效率不高,而且很容易滋生新的“寻租”弊端。从普遍规律和我国的实践看,关键是要依靠法律的力量,要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升为法律行为。制假售假是违法行为,出口骗税是违法行为,价格垄断、区域封锁、市场分割等都是违法行为。对任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都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制度建设,彻底铲除滋生机构腐败的土壤。对市场经济秩序破坏最大的是执法者腐败。当前应当重点实施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彻底割断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利益之间的联系。政府及其各部门绝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创收。其履行职能的必要支出应当由财政全额负担,要坚决彻底杜绝权力市场化的制度性缺陷。

  ——大大提高破坏秩序者的违规成本。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要重点追查与打击市场中的那些不法分子,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与“老鼠”串通的“坏猫”。要加大惩戒力度,大大提高违法者的违规成本。其中特别应当注意打击那些与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黑社会势力相互勾结,已经发展成为执法犯法者。特别强调指出,违法者侵害的并非仅仅是直接利益相关者,而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让损害制度的违法者承担修补制度的代价。

  ——赋予人民群众以维护秩序、维护自身权益的更大权力。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秩序要靠社会全体成员、靠广大人民群众来维护。一方面应当加大地方政府对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净化市场、维护合理竞争秩序的责任;要依法治市,完善法律法规。凡制假售假泛滥的地方,相关责任官员及相应地区的政府都要负相应责任。不仅要负经济责任,而且要负法律责任。不仅个人要负责任,而且政府机构也要负责任。但另一方面,不能把维护秩序的权力仅仅交付给少数人。不然就无法监督执法者的行为,防止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要赋予各种公众舆论在监督执法者上有更大的发言权,要进一步发挥“消协”等社会群众团体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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