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出台 企业随便裁员行不通了

2001年07月10日 10:26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一次性裁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5%

  非本人自愿,六大类人员不得被裁减

  裁员后,必须缴清其所欠缴的各类社保费

  本报讯 (记者 王建红 通讯员 宁劳轩) 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试行办法昨日正式出台。

  据介绍,该办法所指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在濒临破产并已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成批量地解除在职在岗人员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性减员行为。该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该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的经济性裁减人员。

  办法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当年度内连续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5%(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企业除外)。企业裁减人员,应将裁减人员的方案及相应材料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收到复函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非本人自愿,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鉴定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及其以上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的人员。

  为保障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在解除劳动合同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企业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在同等技能条件下,必须优先从仍在求职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

本文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国防部:日方若击落我无人机属战争行为
  • 体育总决赛-李娜遭小威逆转无缘冠军 视频
  • 娱乐冯小刚幽默聊春晚:办太好剥夺吐槽快感
  • 财经养老金并轨试点被疑不改公务员利益
  • 科技中关村e世界拖欠超200万电费将断电
  • 博客七万低价房会调低全国房价吗
  • 读书张玉凤究竟守住了毛泽东晚年多少秘密
  • 教育90后大学生高学历环卫工每晚敷面膜(图)
  • 曹凤岐:新型城镇化框架下的金融创新
  • 陶冬:联储动作再延后 汇率又争先
  • 张明:上海自贸区热的冷思考
  • 王吉舟:新快报大败局
  • 端宏斌:如何才能不被经济学家骗
  • 尹中立:从京七条看房地产调控新思路
  • 陈季冰:谁是美国最大的债主
  • 章玉贵:中国下个黄金十年的改革依托
  • 谢百三:七万低价房会调低全国房价吗
  • 林采宜:监管创新是自贸区成功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