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一宗用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未缴纳土地使用费,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费付清证明,市规划国土局福田分局不予办理。该公司问:分局这样做是否有依据?
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十三条规定:“乙方(受让方)除向甲方(出让方)给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费登记手续。”该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费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