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被抢银行竟不给挂失 建行成被告

2001年07月04日 13:49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许晖通讯员韩晓冬北京报道北京市首例因建行电子货币章程引发的索赔案在宣武区法院第一次庭审后,被该院新追加的被告北京市城建开发专业支行及其安慧分理处的代表领走了起诉书副本。

  来自宣武区法院的消息说,6月25日下午,程女士在庭审中诉称,去年11月25日中午,她的包被抢,内有建行储蓄卡及密码,还有身份证等物。程当即向110报警,并委托朋友王先生到发卡网点建行安慧里分理处冻结账户。

  据王先生介绍,他在几分钟内赶到安慧分理处,一位男职员听完他的陈述,却拒绝办理冻结账户手续。其理由是银行有规定:应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王随即用手机与程联系,并将手机递给柜台里的男职员,110警察也通过手机要求马上冻结账户,但该职员仍未冻结。王先生与其交涉了近1小时,该职员才将储蓄卡号告诉了他,让他自己打电话冻结。

  据程女士说,此时储蓄卡上已有5000元被人从建行一储蓄所的自动取款机取走5000元现金,另有12000元在一大商场用于消费。因该自动取款机未安装摄像系统,致使侦破工作受到影响。

  中凯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接受程女士委托调解此事。他说,他找到建行总行,建行总行的王女士让他找北京市城建开发专业支行,而城建开发专业支行又让他找建行北京市分行。前后奔波一个月,得到建行北京市分行的答复:“不同意赔偿”。

  在法庭上,建行北京市分行聘请的律师答辩说,程女士有安慧分理处建卡,又在该处要求冻结账户,与建行北京市分行无法律联系。银行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分行、支行、分理处都属其他组织,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分行不直接管理分理处工作,而由支行管理分理处。故程女士告建行北京市分行属于告错了对象。

  程女士当庭提出,建行北京市分行制定了电子货币卡章程,分理处是执行单位,该章程属于格式条款,在执行中给本人造成损失;建行北京市分行也参与了此事的处理工作,且未按有关规定和北京地区银行的普遍做法,在自动取款机安装摄像系统,这些均是过错,与造成损害有关。为此,程女士请求法院追加当事人。

  据悉,宣武区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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