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南京市劳动局了解到,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新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区(含江宁区)由原来的390元每月上涨为430元每月;溧水县由340元每月上涨为360元每月;高淳、江浦、六合3县则由290元每月改为300元每月。
据南京市劳动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周中处长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括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原因获得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以及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新标准公布后一个月内,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执行。(宁劳轩 陈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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