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秦翠莉 赵学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998年以来,为进一步支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把扩大住房建设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支持住房产业发展,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修订《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期限,有力地推动了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随着人民银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替代原来的贷款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为调整信贷结构,寻找业务和利润的新增长点,逐步将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确立为重要发展战略。截止2001年4月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407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54%;每年的增长速度都在150%左右;2000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增加额占到全部贷款增加额的19%,2001年1-4月,这个比例达到了22.6%。
但是,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业务,住房金融仍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阶段。个人信用体系、住房交易市场等住房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还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还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住房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银行对不具备开发资质的公司或“四证”不全的项目发放贷款;有的银行放松信贷条件擅自推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有的银行内部管理薄弱,对贷款项目审查不严,甚至出现对同一项目重复贷款的现象,影响了正当的业务竞争秩序,既不利于防范信贷风险,也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是要重申和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住房金融业务应共同遵循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促进住房金融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禁止个人住房贷款“零首付”
随着住房产业和住房金融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住房开发企业和银行竞相打出“零首付”的旗号吸引客户。商业银行开办的以旧房抵押付新房首期的业务是两种业务的组合,只要能够分别遵循两种业务的规定;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一笔业务,用作抵押的旧房可以起到证明支付能力、约束还款行为的“首期付款”作用。但是,如果商业银行继续以“零首付”为名办理这项业务,则是要严格禁止的,因为这将误导市场,助长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贷款应主要投向适销对路的住宅开发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必须具备“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有欺诈经营行为的住房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其销售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也应予以严格控制。
《通知》说,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要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办理新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之所以对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作出特别规定,重要是考虑到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与个人住房贷款不同,其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各商业银行实际办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时,在贷款比例、条件、期限等方面都是严格控制的,人民银行只是将这些规则统一确定下来,以促进这项业务的规范发展。
加强市场监管绝不放松
过去几年里,人民银行在研究制定住房金融政策,建立基本市场规则,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住房市场建设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今后还将继续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同时,市场监管也将成为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工作,监督商业银行遵守住房贷款业务的利率政策和信贷原则,严厉查处有关违规行为;二是加强信息沟通,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例如,对商业银行反映的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住房开发企业,人民银行将及时通报所有商业银行,要求他们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