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混业经营

2001年06月26日 15:01  证券日报 

  在双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我国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矛盾是金融发展、金融对外开放与金融分业经营的矛盾,它反映了金融业务结构与金融发展、金融开放目标之间的冲突。这实际上是经济、金融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全新的开放型金融体制与传统的封闭型金融体制的冲突。中国金融发展的潮流与金融对外开放这一大背景,使得“金融管制范围较宽、金融自由化程度很低”这种传统制度安排面临着相当严峻的挑战。

  我认为,摒弃分业经营制度,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已是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

  就现实来看,分业经营制度事实上已经被突破。目前广泛推行的“银证通”、投资连结型保险以及即将推出的由银行销售的开放式基金,就是三个典型的实例。由于它们与现行法律制度没有直接冲突,因而容易被管理层接受。显然,在实行广泛的、大面积的金融对外开放之前,率先实行对内开放,拆除分业经营的篱笆,已成为决策层必须认真考虑并应着手加以解决的一个问题。

  实现金融企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是一个渐进的、较长的时间过程。就我国情况看,为降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成本,保证金融交易秩序的稳定,控制金融风险,应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把中间业务作为突破口,鼓励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实现银行与证券业务在局部范围内的适度交叉。与此同时,券商和保险公司也应逐步向银行的传统领地渗透,开展自身业务与银行业务连接地带的边缘业务。这可以看作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第一步,亦即过渡过程的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内,原有的法律框架和金融组织格局基本没有发生变化。

  第二步,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创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为实现混业经营提供制度安排。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制度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兼备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它可以经营各类金融业务,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是由业务不同的各子公司来具体办理的。这些子公司在经营上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对独立的,其资产负债表不与母公司合并,且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为了保证各子公司的独立性,还对子公司采取了授信限制、交易限制、兼职限制和信息披露等监管措施。这样,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筑起了内部防火墙,有助于避免“风险传染”。当然,这一制度安排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分业经营造成的金融效率损失。毫无疑问,金融控股公司代表了未来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进程及运作的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国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进程。

  需要指出的是,要实现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顺利、平稳过渡,应该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建设,即要随着过渡进程逐步修改或废止一些旧的法律制度规则,适时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规则,消除过渡进程中的法律障碍;二是强化金融监管,即伴随过渡进程不断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逐步变机构分类监管为功能监管,同时要防止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 作者简介:苑德军 教授,经济学博士,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高级经济学家,长期致力于货币理论、金融调控理论和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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