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专电 本月17日改定的第十稿《中国投资基金法(草案)》已明确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该草案将于近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这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日前在参加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举办的“中国基金投资市场的现状与展望”学术研讨会上透露的。
厉以宁指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私募基金,数量可能已经达到几千家,资金总额估计在3000-6000亿元之间。给予已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有四点好处:有利于防止金融动荡;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有利于增加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大大减少暗箱操作的机会;同时,还将大大地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的发展。
他说,该草案给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下了明确的定义,即“以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而形成的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遵循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组合投资、专家运作的原则”。私募基金一般由投资人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他同时强调,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重要条件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运作。
厉以宁强调,中国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应以私募基金为主。由于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所以公募的创业投资基金不易成功。他特别指出,要充分注意日本在这方面的前车之鉴。他强调,私募与“乱集资”是有本质区别的,成立私募基金要在监管部门备案,有的还需要核准,这样的私募基金是合法的;而“乱集资”则是非法的。他说,私募基金要搞得好,还必须建立完善的退出渠道;创业板和柜台交易系统都是有效的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