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热点: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2001年06月20日 14:30  人民网-市场报 

  2000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跨业合作方兴未艾,特别是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保险的横向合作逐步深入,这是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金融机构对国际趋势的应对策略,也是出于它们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伴随着金融机构全方位合作与伙伴联盟的深入发展,我国金融监管和机构组织模式的变化正在也将不期而至。以股权关系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的金融集团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必然趋势和高级组织形式,正成为国内业界瞩目的焦点。

  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

  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转变并非凭空而生,这一发展趋势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是推动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内在动因。50年代以后,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某些新的创新工具既可以由商业银行来经营,也可为投资银行所采纳,这种发展使得许多原有的分业监管措施部分失去意义。当初制订的分业经营已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因此,金融自由化迫使从法律上对这一发展趋向给予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要求。

  分业经营的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由此混业经营成为必然。

  分业经营模式的实施是为了稳定市场,降低金融风险,以利于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使得商业银行小而分散,业务单调,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实现规模效应。通过近70年的发展,非银行的金融业务得到巨大发展。他们向银行业的渗透使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银行业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和服务,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分散风险,降低成本。

  目前,银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微利时代,它必须努力通过增加品种、降低成本以获取利润。而混业经营提供了这样一个途径,使得它们的利润增加,同时降低了经营风险,有利于银行制度的运行以及银行内部不良资产的盘活。

  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国从二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开始转入滞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此同时,企业更愿意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筹资使得银行业受到投资银行业的强烈挑战。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混业经营自然而然地形成。

  国内跨业合作现状及障碍

  近年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国性金融机构跨业合作蓬勃兴起,纷纷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有的结成战略联盟关系,旨在进一步发挥各自的资源、客户和品牌优势,在全国同业市场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及客户群体的拓展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共同开拓和扩大市场。这中间比较典型的银证合作是银行与证券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为后者提供融资额度、股票质押贷款、资金清算、银行间市场融资以及在证券承销、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公司理财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开发服务共同客户,加强银证互补性金融创新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使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金融机构通过全面合作协议进行的战略合作是国内分业经营监管下机构合作的一种特色。据不完全统计,至2000年9月,共签署并公布了26起合作协议,可见发展势头非常迅猛。表明金融机构间的合作联盟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跨业合作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上述合作基本为通过签署全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之间的外部合作,不涉及股权问题,也无设立专门机构来保障合作协议的具体实施。其次,合作深度和广度逐步扩大。再次,网络技术平台逐步成为合作的中心环节。最后,国有商业银行在跨业合作中显示了强大的优势。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往往处于从属地位。

  之所以具有上述特点,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制度。近几年,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转变,客观上也需要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以支持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平稳发展。但就中国目前的现实而言,混合经营仍面临着一些障碍:金融制度不完善,实行混业经营可能引发较大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风险防范和内控制度不够完善,不能对银行经过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如果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会加大股市泡沫和信贷资金的风险。同时,证券公司也存在经营约束机制不健全,存在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所以证券公司常利用自有资金操纵股价,引发股票市场的动荡。

  国有上市公司不转制,使证券市场和混业经营内生巨大风险。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还没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约束机制不能全部奏效。同时流通股比例较小,大量法人股、国家股未能上市流通。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收购上市公司的投票机制作用也很有限,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压力。

  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有待提高。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有上百年金融监管的经验相比,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运作的时间短,缺乏经验,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反映较慢,对系统金融风险的认识也不够,而且制度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必须要有一个不断探索和提高的过程。

  金融合作趋势与前景

  我国金融业跨业合作时间很短,目前仍处于一个较初级的阶段。由于在技术、市场、机构和人员上都存在欠缺和不足,导致金融合作虽然涉足诸多领域,但具体操作性不强,框架协议缺乏约束力,导致合作越深入,遇到的阻力和难度就越大,表现出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首先,综合性的网络金融服务是当前诸多合作中相对较弱的一项,它必须包括网络平台的合作与整合,需要较大规模的附加投入。而简单层面的协议性合作显然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其次,合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有待加强。在保持合作的持续性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与合作方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难以形成一种对等的合作关系。最后,保险公司的潜力和优势未被发挥出来。

  作为国内金融一体化的开端,目前的金融合作基本上是浅层次的,较为原始的合作。但伴随着合作的深入,必将导致金融监管经营模式的变划。作为分业经营条件下金融一体化成熟和高级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已越来越受到金融业内人士的关注。

  混业经营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就是同一个金融机构同时经营着若干个金融业务,这样就需要混业管理;另一种含义就是同一个金融集团下属的不同金融机构分别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分别由各自的监管部门进行分业管理。在这方面,美国金融业法规的变迁及超级全能化金融集团花旗公司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一种启示:分业经营并不是分业管理的必然结果,分业管理条件下一样可以实现混业经营,即在同一利益主体或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局面。

  在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形成之初,各大专业银行就没有放弃未来混业经营的梦想。建设银行在1996年与美国摩根合作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在香港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集团,以至平安保险等公司,目前均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而中国光大集团很可能率先成为中国第一家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公司。它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微博]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又组建了合资保险公司。而一些大的企业集团也在积极进入金融领域,并力图形成自己的金融集团,如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基本具备了组成一个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因此,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大环境下,混业经营(即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机构突破现行法规分业经营的一个现实选择。(段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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