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发布 境外与台金融机构合并管理办法

2001年06月20日 10:05  和讯 

  和讯财经6月20日消息 台湾那“财政部”19日公布“外国金融机构与台湾金融机构合并概括承受或概括让与办法”草案,外国金融机构因合并取得台湾金融机构营业据点,拟在台湾境内营业时,须依法申请设立及营业许可后,才能营业,且不得逾越所继受营业据点及业务范围。

  据综合消息,金融机构合并法2000年完成立法,“财政部”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合并案,外国金融机构也对台湾金融机构表示兴趣。金融局拟定“外国金融机构与台湾金融机构合并概括承受或概括让与办法”草案,供业者遵循,办法草案共计7条。

  根据办法,外国金融机构申请合并许可时,应同时依银行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保险法及信托业法等申请设立及营业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及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营业。

  外国金融机构除合并契约另有规定,继受台湾消灭机构的业务及资产负债,其设立及营业许可,不得逾越所继受营业据点及业务范围。

  有鉴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台湾金融机构合并、概括承受或概括让与,涉及跨国法律行为,外国金融机构应在台湾境内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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