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业绩公布前1月禁止董事买卖公司股票

2001年06月20日 09:18  和讯 

  和讯财经6月20日消息 香港联交所已修订了《上市规则》中有关董事买卖其所属公司证券的限制期间。

  据综合消息,新修订的限制期间由以下较早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前开始:或董事会为通过发行人财务业绩举行的会议日期;或发行人根据主板《上市协议》或《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公布业绩的限期。有关限制期间在业绩公布日结束。

  联交所亦已删除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一应用指引。创业板上市申请人毋须再在上市文作中确认其电脑系统‘能应对公元2000年电脑问题’。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十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五章规定,除非情癋特殊,在发行人公布季度、中期或年度业绩前的一个月期间,董事不得买卖其所属公司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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