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最近谈了这样一件事:一家外资企业工会不久前向老板提出进行工资协商的要求,却被老板一口回绝。老板很干脆地回答企业工会代表:从来没有法律规定过企业职工的工资一定要与职工协商,因此这种协商也就没有必要。结果工会代表被讲得哑口无言。
上海自1999年起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两年来共有约2800家企业加入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行列中,但据推行这一制度的市总工会法律部人士介绍,这2800家看似数量很
大其实普及面很窄。其中单普陀区星云经济区内就集中了2000家,由经济区工会联合会与业主协商经济区内职工的最低工资。除此之外,外资企业推行这一制度的还不到500家,乡镇、国有企业仅100家。
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工资协商制度何以如此难实施?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认为,原因是上海至今缺乏一部有关工资协商制度的法规。在保障职工权益的问题上,我们应该要求企业必须做到什么,而不是同企业协商去做些什么。
事实上,我国的广东、福建、浙江等10多个省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工会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集体合同条例》包括六项内容,即协商工作时间、休假、安全生产、保险、福利、工资,因此从更深的层次分析,若上海制定相关法规,可以保证包括职工工资协商制度在内的其它权益协商制度的监督实施。有了相关法规,协商原则、协商机制、协商内容、协议签订和对代表的保护等内容都将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职工在企业的基本权益有了保障。(本报记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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