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张春薇 通讯员郭萱)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国税局获悉,外贸出口企业2000年结转2001年的应退未退税款,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补齐全部退税单证后正式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从2001年7月1日起,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出口企业2000年结转2001年应退未退税款的申报退税业务。
据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外贸出口企业按规定在清算期内(2001年3月
31日以前)已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填报“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并由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的2000年结转2001年应退未退税款,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补齐全部退税单证后正式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从2001年7月1日起,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出口企业2000年结转2001年应退未退税款的申报退税业务。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在正式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业务后,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办理退税。
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后除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上述规定外,各级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每年应退未退结转下一年度办理的退税业务都将按此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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