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电[20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10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按规定在清算期内(2001年3月31日以前)已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填报“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并由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的2000年结转2001年应退未退税款,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补齐全部退税单证后正式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从2001年7月1日起,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出口企业2000年结转2001年应退未退税款的申报退税业务。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在正式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业务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办理退税。
为认真贯彻好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各级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应将上述通知要求予以公告,并通知到每户出口退税企业。今后,除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上述规定外,各级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每年应退未退结转下一年度办理的退税业务都应按此要求执行,省局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20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