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八类人员原则上不能下岗(附名单)

2001年06月07日 14:50  长江日报 

  中发[98]10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武发[98]9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有生产任务的企业,8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

  这8类人员是: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市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持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见习记者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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