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通知:审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

2001年05月13日 16:00  新华网 

  日前,国家计委发出通知,审定并公布了阿莫西林等69种化学药品价格,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今年5月20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公布价格的69种药品中,除青霉素钠等18种低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基本维持现行水平外,其它51种药品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按2000年药品市场销售量计算,69种药品的零售价格水平平均降低约20%,年降价总额20亿元。

  这次公布价格的69种药品均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抗生素类药品,其中,甲类27个品种203个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低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销售;乙类42个品种210个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地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方案已在中国经济信息网(www.cei.gov.cn)、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gov.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物价公报》等媒介上公布。

  据了解,这次价格审定的原则:一是以实际调查的药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基础,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流通差价率确定其零售价格;二是按照《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比价关系,确定原研制药品与仿制药品等的零售价格差价;三是保持同类药品之间、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及不同规格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四是对疗效确切的低价药品的零售价格适当少降或不降。

  为了做好药品价格审定工作,国家计委组织各地物价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基本摸清了这些药品价格“虚高”和折扣情况,按照降低“虚高”定价的原则,拟定了药品价格方案。在审定价格的过程中,国家计委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专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精神,促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国家计委将分期分批地审定公布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价格。对已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要加强市场跟踪调查,对实际流通差价率过大的药品还要定期降价。国家计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日期、规定水平降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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