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已实行4年多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最近经市政府修订后出台。新办法对参保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的待遇有所提高,享受范围有所扩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发给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由原“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统一改为按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这样多数伤残职工的抚恤金标准有所提高。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抚恤费由原社会月平均工资48个月,修改为享受本人工资的54个月,并增加6个月的赔偿金,按月800元计算为5000元。工伤保险中“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护理费比原标准增加10%。生育保险中新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计划生育时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的50%;生育女职工新增一次性营养费,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原办法不予报销的计生手术费,新办法也列入保险范围,实报实销。有关部门人士说,新办法的实施细则正在拟定中。(王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