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去年4月央行颁布储蓄实名制的规定时,大小媒体曾一致欢呼,认为此举将有利于推进个人信用的建立,使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灰色收入”浮出水面等等。一年来的实践有一点令笔者始料不及,那就是银行的职员在工作中不执行规定,令储蓄实名制在某些地方已面临形同虚设、名存实亡的危险。
前几天,我到本地一家银行存两万元,填单交款后,临柜的银行人员向我索要身份证
(由于职业的原因,笔者很少与金融机构打交道,所以对存款要带身份证很不习惯),我一愣,几乎不抱希望地说:“那算了吧,等我回家拿来身份证明天再存!”哪知里面却柳暗花明:“那你把身份证号码说出来。”这我记得清,于是一口气说给她听,钱这才存了。我正要对那位职员的变通表示感谢,又来了一位没带身份证的,这位老兄甚至连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都记不得,银行人员干脆好心地启发他:“那你随便编一个15位数吧。”
2000年4月1日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明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金融机构如有违反者,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实在无意“过河拆桥”,将这位银行职员的好心与上述严厉的处分联系起来,可是好心是好心,法规是法规,银行不按法规办事(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就可能给储户造成潜在的利益损害,也必然给金融部门的信誉带来影响。
诚然,现在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出台各种优惠措施吸引储户无可非议,但如果因此而丧失原则,不按法规办事,那就是犯法!因为银行职员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员工,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根据规定,临柜人员在办理个人存款时必须把好实名存款并鉴别真假身份证件这一关。如果不能严格执行,使假名储蓄轻而易举,使银行成为腐败分子们隐匿非法收入的温床,银行职员难辞其咎。
1993年韩国在实行金融实名制一个月后,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及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级官员不得不相继提出辞职,以金融实名为突破口的反腐败运动收到了预期效果,被人称为“不流血的革命”。在中国,这种情况未能出现,会不会与实名存款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有关系呢?(卢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