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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解释:克扣工资要加付赔偿金 退休者可到法院讨明白(附全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30日 06: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王炽)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今后除了要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外,还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
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若具有这些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这项自4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

  退休劳动者拿不到养老金、医疗费可到法院讨明白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王炽)原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退休人员追索不到养老金、医疗费,今后可以到法院讨个明白。

  根据自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这些纠纷都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这项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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