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 在今天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在作信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信托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对信托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作出的规定,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信托的设立,张绪武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对信托的成立
和效力未作规定,需要予以明确。建议增加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关于无效信托的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建议将草案有关款项分别修改为:“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该信托无效。
关于受托人的条件及权利义务,张绪武说,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文修改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关于公益信托,张绪武说,建议将有关条文修改为:“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张绪武还就信托财产、信托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报告了信托法草案的其他审议结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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