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吕鹏) 一家化肥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向记者反映,国家原来制定的一些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已于200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不知道这些政策是否发生了变化。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文明确了农业生产资料等四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指出,为了
体现国家产业导向和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在新的文件下发前,一些文件从2001年1月1日后可继续执行。
这些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据介绍,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大致可分为减免税和先征后返两方面的内容。在目前我国税制高度集中统一的总体形势下,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继续实施对这些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既反映了税制改革以来的政策连续性,又体现了国家对这些行业的扶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