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

2001年04月12日 17: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吕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问题。

  通知指出,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

  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在通知下发前,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除以10%确定;在通知下发后,暂按本通知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

  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通知,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代征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的范围,审核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

  进口车由纳税人向代征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未上免征图册的国产车,由车辆生产厂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按规定将车辆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交通部车购办,由其转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购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一些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购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原代征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购税手续。这些原因包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退还已缴纳的车购税。

  通知强调,车购税的征收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及通知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征管事宜可暂按通知所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律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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