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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打掉伪劣产品保护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10日 07:05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4月9日电(记者崔丽)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按情节严重处罚。”这是为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0日联合公布实施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

  为打掉制售假劣产品背后的保护伞,该司法解释特别规定,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均按“情节严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另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还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不合格产品”,以及关于出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的认定,给予明确规定,并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所属专题:重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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