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99年11月国家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及去年4月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以来,关于即将征收遗产税的议论就开始多起来。
征收遗产税社会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台湾都征收遗产税。我国在解放前曾征收过几年的遗产税,但所征寥寥;解放后,在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上也有遗产税的税种,但由于实行计划经济而实际上不需要实施。50年后的今天再次提出征收遗产税,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是分不开的。由于社会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社会上有一批人已聚集了一定量的财富,客观上存在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征收遗产税无疑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同时,征收遗产税也体现了国际间的对等原则,可以进一步完善税制。
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在去世之时遗留的财产征税,所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非常小,但它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属于良税。一方面,它鼓励人们不要靠上辈的遗产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而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劳动创造财富,杜绝奢侈浪费;另一方面也可刺激高收入者即期消费,多向社会捐赠,支持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应该看到,个人巨额财富的积累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因素,因此也有必要返还给社会,这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中的矛盾。
据了解,我国遗产税条例的出台要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才能发布实施,具体何时实施还没确定。有关政府部门对征收遗产税表示支持,但也有的专家学者对是否具备条件,如公民是否具有名正言顺的私有财产、财产的登记公证制度、收税是否会促使财产转移到国外等有疑问。根据有关调查,大多数居民对开征遗产税没有顾虑,但也有部分居民对税率和起征点的多少表示关注,并对财产是否会被了解而担忧。
根据国情可能采取总税制
来自有关部门的消息说,在有关遗产税的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税制这三种税制模式中,我国根据国情可能采取总税制,即人死后,先按数目交税,然后再履行继承。而且是对扣除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税款、丧葬费用和生前所负担赡养人的生计费用后的所剩遗产课税。税率上,我国会实行累进税,遗产越多,征得越多,多的多交,少的少交,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则可不交。普通的工薪阶层不在被征之列。
有人说,既然遗产税是死亡税,那生前把财产分出去不就可以避免交税了吗?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国家将遗产税明确为“遗产—赠予税”,即在征收遗产税之外又辅以征收赠予税,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遗产在死者生前发生转移逃税。据悉,鉴于我国人口多、亲戚关系较复杂的国情,在报人大讨论的遗产税条例上并未将赠予税划分在内,只规定在人死若干年前发生的财产转移将视为遗产,须交遗产税。专家称,这种做法虽不能做到对遗产的数量全部掌握,但像房子、土地、汽车等必须在有关部门公证、过户的财产却能得到控制。
营造良好的征税环境
“征收遗产税的关键在于纳税人要有自觉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司长马振迁说,“如果没有形成一定的征税环境,那么对于我们税务部门来说,操作起来将会非常困难。”
首先,被继承人的死亡信息难以及时获得,从而无法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一个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天之内办理死者的户口和身份证注销手续。但现实情况是一些人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这些手续,户籍管理部门也未实行任何处罚措施。这样,当一个人死亡后,其亲属完全可以凭死者的证件进行存款的提取、转存,股票、债券的出售及其他流动资产的转移活动。按照现行规定,金融机构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数量难以确认。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严格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存款虽然实行了实名制,但各银行间的计算机没有联网,不能进行互查,因而个人的财产也难以查实。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财产在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员之间不严格划分产权,许多财产为家庭成员共有。如何及时、准确掌握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是税收征管理中的一个难点。
同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社会中的形态多种多样,涉及到土地、房屋、车辆、船舶、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出于保密或部门工作需要的考虑,往往不愿或不能提供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情况。然而遗产税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在实际工作中就可能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使该税形同虚设。而且目前我国的财产评估还不尽完善,对个人的财产评估缺乏相应的机构,尤其是对无形资产、股票、金银珠宝等难以评估,使税务部门很难确定遗产的准确价值。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的民法和继承法中都没有公民或个人缴纳遗产税的相关规定,因而有必要尽快制订有关法律,对公民不得对未缴纳遗产税的遗产进行分割等措施形成文字,作出说明。
看来,开征遗产税还有一系列具体问题要解决,来保障开征后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平衡收入差距的目的。(本报记者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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