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三、删去第十五条中“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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