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了10个月的中国节能灯案于近日有了初步结果。欧盟在2001年第255号法规中,决定对中国向欧盟国家出口的节能灯征收最高达74.4%的临时反倾销税。这对于中国上百家节能灯生产厂家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另外,这也意味着:如果临时反倾销税半年后成为终裁结果,那么中国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欧洲节能灯市场。
大部分企业将出口无望
从此次欧盟的裁决结果看,我国企业得到的是不同的结果。厦门利胜、深圳卓明、苏州三电、浙江阳光、上海飞利浦亚明和常州海龙等8家企业由于坚持应诉,配合调查,最终分别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税率,被征收的税率程度不同地低于最高临时反倾销税率,有一家不征收反倾销税,其余的为6%至5..6%。业内人士认为,被征税率低于20%的企业还有望继续向欧洲出口节能灯,高于此税率的恐怕就得不偿失了。
按照欧盟的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为6个月,临时税期满后再作最后裁决。布鲁塞尔艾唯律师事务所是此案中方的代理律师之一,该所的中国律师彭敏说,他们将制定在欧盟成员国游说的方案,争取欧盟放弃最终反倾销税。
飞利浦的行为耐人寻味
此案是在去年4月4日,由德国奥斯朗、荷兰飞利浦和英国SLI三家生产同类节能灯的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起诉的。3家企业中,德、英两家占欧盟国家节能灯产量的85%,荷兰飞利浦只占15%。欧盟委员会于去年5月17日宣布,受理3家企业的上述要求,对中国输欧节能灯开始立案调查。
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对我国国有企业更不手下留情。从此次节能灯案历时近10个月的调查中,可以发现很多耐人寻味的现象。比如说荷兰飞利浦公司的行为。
在欧盟国家,满大街都是飞利浦的产品,包括家电、办公设备、照明设备等等,它的竞争对手并不多,日子过得不错。但去年5月,飞利浦却突然提出对中国节能灯生产企业进行反倾销诉讼。这场诉讼实际上蓄谋已久。从1999年开始,飞利浦公司从中国部分厂商那里大量收购节能灯,打上飞利浦的商标后低价销往欧洲。由于飞利浦在收购中将价格压至最低,为保住欧洲市场,中国厂商被迫频频压价。而飞利浦正好在一旁悄悄收集中国企业“倾销”的证据之后反手一击,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中国媒体去年曾对飞利浦的举措给予了较大关注,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给飞利浦造成一定压力。后来,飞利浦公司在权衡利弊后,决定中途撤诉。一个欧盟上诉公司中途撤诉,这在以前并不多见。飞利浦态度的改变,说明所谓的反倾销措施对飞利浦来说并不是利益攸关的事情,而只是它用来对付中国厂家的一个工具。
只有12家企业应诉,远远不够
飞利浦撤诉之后,曾有少数中国企业把应诉成功的希望寄托在飞利浦公司的撤诉上,但这并没有让大多数人乐起来。众多中国节能灯企业已经意识到,不管飞利浦采取何种举动,大势已去。由于欧盟的一贯态度,再加上飞利浦设下的“圈套”、提供的证据,中国企业要想赢很困难。
中国企业的应诉仍然存在问题。面对国外的反倾销,中国企业的应诉意识有所提高,这是个可喜现象,但问题是还不够。
此次欧盟提出对中国产节能灯反倾销后,起初我国应诉企业有12家,这同几年前常常是无人应诉的现象相比是个进步。
但是,中国有上百家节能灯企业,12家应诉企业的输欧节能灯只占我国对欧出口的30%。按照欧盟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相关企业要达到80%的合作率,在裁决时才能完全使用应诉公司的数据,得到较为客观的结果。达不到这个合作率就只能对相关企业一锅烩,统统课以最高税率。
这次我国有4家未获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税率的企业也曾在调查过程中提供合作,但因总体合作率不够,最后也被课以74.4%的最高税率。这在今后值得所有中国企业注意。假如上百家中国节能灯企业都携起手来,同欧盟有关部门周旋,也许能争取到最佳结果。
此外,彭敏律师还提醒说,应诉企业平常的一些工作要与国际接轨,如公司的财务管理要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等。在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已经有了与欧盟企业对簿公堂的勇气,但单凭勇气还不够,必须讲究策略。(本报驻比利时特派记者姚立)《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