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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5日 14:35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蓉)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市国资办、市监察委、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前不久联合发文,就产权交易的程序、主体、监管等作了较以往更详细的界定。 据了解,1998年12月市政府曾发布《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对促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助益良多。随着这两年产权交易量的连续放大,交易方式的不断多样,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再一次提上议事日程。 按照新的规定,有这样一些企业的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或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有偿转让;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股)权有偿转让;其他企业的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科技项目、房地产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或享受国家挂帐停息政策的国有企业被兼并所发生的产权转让。非国有、非集体的企业产权则鼓励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 新规定对企业产权交易操作程序也有明确规定,环环相扣,严防漏洞的产生。如规定企业出让产(股)权的,必须提供产(股)权归属证明,归属不明确,一律不得交易。如果出让的是国有产(股)权,还必须按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的批准,其价格应以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底价。非国有、非集体产权的成交价格应该由全体投资者认可,等等。 另外,在加强监管方面也有新措施。产权交易项目不挂牌,收费标准不公开,挂牌申请中有虚假或误导内容,经纪组织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等等,这一类的行为都会受到黄牌、或红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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