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刘奇案赔付121.32万元
被保险人刘奇,男,37岁,系哈尔滨金街精品总汇业主。1999年末,其妻在中国平安[微博]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其投保“平安全福保险”,保额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00万元,年缴保费14775元。
2000年6月7日晚,刘某被意外伤害致死。依据“平安全福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20万元,返还保险费13200元,依据“平安附加意外保险”条款第三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合计给付保险金121.32万元。此案是黑龙江省恢复人寿保险业务以来最高额的寿险赔案。
二、长沙刘萍案赔付100万元
被保险人刘萍于1999年5月5日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微博]公司长沙分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费4500元。
2000年5月17日下午,刘萍在株州附近的公路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太保长沙分公司在各种理赔手续齐全后,如约将100万元保险金交到受益人手中。
三、临沂母女案赔付122.39万元
1997年,保险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欲为自己投保,保额50万元,后因健康原因不符合投保要求,转而为其妻子投保该险种。此外,在1998年2月,还为其女儿投保了“66鸿运保险A”、“66鸿运保险B”,保险金额均为5000元。
2000年7月21日,母女俩搭车在京福高速公路济南段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灾难发生后,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该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按有关险种责任规定,共支付保险金1223930元。
四、辽宁那某案赔付65万元
被保险人那某,男,38岁,个体酒店经理,1997年及1998年在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分别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终生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风险保额达到65万元。
1999年7月9日,那某在家中被他人杀害。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查实该案属于保险责任。依据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条款规定,给付其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65万元。该案是辽宁寿险公司迄今为止最高额的个人寿险赔案。
五、郑州林某案给付62.5万元
被保险人林某,生前在中国人寿河南郑州市分公司曾为自己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和“鸿泰卡”A型保险。1999年12月11日林某驾车外出突遇车祸身亡。按照保险合同,给付受益人金额为50万元的基本保额、7.5万元的分红99鸿福终身保险三年一分红和5万元的鸿泰卡A型保险,总计62.5万元。此案是目前中原地区给付金额最高的个人寿险案。
六、深圳黄某案赔付62万元
被保险人黄某是深圳市一家贸易公司的经理,43岁。黄某于1996年7月在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中国人寿一生安康保险,保险金额25万元,受益人为其女儿。1997年又购买了中国人寿松鹤养老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1999年10月24日晚,黄某在家中突然感到呼吸困难、胸痛,被急送深圳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两个小时之后因急性心肌梗塞去世。
根据保险合同,受益人除可获得一生安康保险金额和两倍的松鹤养老保险金额外,还获得退还的累缴保费和累积红利,总额达62万元。
七、郑州李某案赔付60万元
被保险人李某,系河南郑州二七环卫队一女工,1998年3月9日在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风险保额60万元),年交保险费10940元。
1999年9月13日李某因突发疾病死亡。2000年4月28日,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给付其受益人保险金60万元。
八、南海某女赔案支付57万元
1999年,某女士在中国人寿南海公司投保了15万元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身故给付保额3倍的保险金;2000年9月又购买了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所在单位为每个职工购买了2万元的意外保险。
2000年9月,该女士到四川旅游,遇车祸死亡。根据保险合同,中国人寿南海公司共向受益人给付57万元保险金。
九、清远刘某案赔付56万元
被保险人刘某,于1997、1998、1999年分别在中国人寿广东清远分公司投保99鸿福保额22万元,其中有递增保额2万元,重大疾病终身保额8万元,死亡保额3倍赔付共24万元,吉祥卡保额10万元。
2000年7月中旬,被保险人刘某驾车途经清远北江大桥时,突然右前轮爆胎,车辆失控,直冲北江大桥后落入了10米的北江河,造成了车覆人亡的意外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56万元给付款给付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十、大连于某案赔付53.6万元
受益人陈先生于1998年9月为其妻子于某在中国人寿大连庄河市支公司投保“88鸿利终身保险”50份,保险金额50万元。1999年7月,于某因头痛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脑瘤。由于癌细胞已大范围转移,于7、8月份先后两次手术都未能挽留住她的生命,于同年12月3日死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给付保险金53.6万元。(国际金融报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