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家汽车出租公司转让车辆后,向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要求退还已交的养路费,被拒绝后将管理处告上了法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日前就这起特殊的行政收费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26日,东大汽车出租公司缴纳了所属两辆出租车8到12月的养路费。7月31日,该公司准备将这两辆车转让至外省,向公路处养路费征收所提出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征收所向该公司出具了两车养路费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底的证明函件。当8月份车辆转让后,该公司要求退还已交的2000元养路费。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养路费是“一处缴费,通行全国”,被证明车辆所有人持有《异动通知》后,在证明期间便不需要另行缴纳车辆养路费,因此不存在重复缴费和养路费征收部门重复收费的问题,故判定原告败诉。(方晓 陆艳 维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