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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21日 16:12 羊城晚报
本报讯 曾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住宅禁商”问题,随着条例《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出台,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该条例自2月6日起试行,明确规定应按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改使用功能。如要改变,须在申请营业执照年审前向各级规划部门申请,由后者依法作出处理。 对于目前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中较为普遍的住宅商用现象,针对使用的时间、地段、历史背景等因素,条例制定大致分为三种处理方法:不得改变住宅使用功能;依法可以改变;属擅自改变、但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永久或者临时保留使用的,要按所定标准收取罚款。 广州市规划局法规有关人士说,新规定从两点出发,一要规范市场,二要照顾现实,对在过去特定历史条件下、而且已经形成了商业气氛的“住宅商用”政策有所松动,但对新区和新建建筑管理仍然较严。按规定,有关住宅用途变更的申请处理手续由产权人本人申请,或由产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规划部门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民可抓紧时间办理。 据悉,规划、工商、房管等部门还将联合商议一些细节,作为对新办法的补充。如目前有不少业主在规定绝对不得用于商业的住宅内行商,必须搬出来,新办法规定给予一年的宽限期。一年的缓冲期是否恰当?几家管理部门将共同斟酌。 本报记者杨黎虹 依法可以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五种情况 (一)历史上已经形成商业街区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或者按照《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为商业街区的; (二)于1988年1月1日之后、1997年4月1日之前合法建设的,并且位于15米以上道路两侧第一线的居住区或者单体住宅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对城市规划没有影响的。但位于40米以上交通主干道、市容达标路、快速路两侧的除外; (三)于1988年1月1日之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住宅区和单体住宅建筑之内或者解放前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内(包括房管部门代管房、经租房),并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四)变更使用功能与用地性质相一致的; (五)变更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要求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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