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天经地义”的打假行为,竟被七个加油站给告倒了。发生在广东省曲江县的这起行政诉讼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工商局抽检:二十家油站“不合格”
2000年5月25日,曲江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突击检查境内二十几家加油站。
执法人员从加油站正在销售的0井柴油出口处取样2升,分别装入2个带有玻璃塞的瓶内,当场加贴封条,并由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和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一起在封条上签名。所取的样品,一瓶封存在工商局,一瓶运往广东(惠州)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验。根据检测结果,龙泉、城东、东方等20家加油站的样品被曲江县工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曲江县工商局随后对以上加油站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一万元至数万元的处罚,但并未没收不合格的柴油,也未让以上加油站停业整顿。
加油站喊冤:工商局抽查“越权”
处罚决定下来后,“不合格”的加油站纷纷喊冤,称曲江县工商局乱罚款。最后,有七家加油站向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超越执法职权。《产品质量法》规定,所属产品质量抽样(抽查)均由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和处罚,在市场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搀假、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才由工商局查处,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均属产品质量问题,因而超越了职权;被告对原告作行政处罚时,未依法组织原告听证,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抽查样品时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所取样品不具代表性,检验报告无效。
一审判决:七家油站败诉
曲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市场管理中,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原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履行法定职责,并无超越职权;另外,根据国家技监局的《统检细则》,被告的取样法并无不妥。
2000年9月22日,曲江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终审推翻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工商输官司
一审判决后,众原告表示不服并上诉到韶关中院。
韶关中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履行法定职责,并未超越职权,原审认定正确”。但“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原则,遵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没有将一瓶样品留给被抽样单位,且没有将检验报告送达上诉人,并告知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违反了有关程序。
2001年2月13日,韶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曲江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780元由曲江县工商局承担。
据韶关中院法官介绍,曲江工商局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程序不合法”,即使原告的油品真的有问题,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也不合法。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叶纬深有感触地说,在国外,程序法是优于实体法的,只要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就很容易惹官司,且很容易败诉。在国内,自从《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有关部门也开始注意程序问题,但很多还停留在一般程序,即原则规定上,而对一些特殊程序,即具体规定,则没有很严格地去执行,这样就造成执法行为主观性、随意性太强,容易出现冤假错案。(新快报记者温建敏 实习生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