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刘先生,由于太太林某要在大热天分娩,于是想到去买台空调。到商店里一看,空调最便宜也要几千元,而自己手头拮据,正发愁间,营业员上前介绍说:“我们这儿的空调可以分期付款。”并告诉他,比如一台价格4350元的空调,加上手续费、保险费等共计4631元,只要付完首期价款399元,就可以将空调买走,余款先由上海银通信托资讯公司一次性垫付,然后由他分十一期归还银通公司。这一合计,每月只要承担200余元,可以承受,于是就参加了分期付款。
但刘先生仅依约偿付过两期货款,以后九期虽经银信公司屡次催讨,刘一直未付。于是,银信公司就一纸诉状将刘先生以及担保人林女士告上法庭。在审理中,刘提出的答辩理由是,现在空调机的价格下降了很多,故他应按照现在的价格支付余款。法院认为,价格下降属于正常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应严格履行,于是判决刘如数支付欠款,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在执行中发现,刘先生因单位效益不好,每月仅有300余元收入,作为担保人的妻子则哺乳在家,两人都没有一次性清余款的可能。为此,经刘先生申请,银信公司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再给予刘先生一段时间,由其分期支付欠款。
即将退休的吴先生由于儿子要结婚,想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台彩电。接到吴先生申请的银信公司仅凭他提供的工作证和煤气单子就给他办理分期付款手续。结果,吴先生仅支付三期货款,余款因其无力支付,就以其所购彩电存在质量问题,而彩电的发票在银信公司处无法与商店交涉为由,一直拖欠不还,于是,又引发了一场讨债官司……(高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