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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14日 12:03 人民网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日前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未来几年,国家将考虑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门槛”将会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拟作调整的消息,引起了读者的关注。焦点之一,是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来更好地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最近,记者采访了税务部门的专家。 问: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把个人所得税的“门槛”提高,可谓人心所向。目前的政策是1994年出台的,在这以后的7年中,城镇居民收入的年增长幅度约6%至7%,农村也有3%至5%。从1994年至今,名义收入约翻了一番(不考虑物价的因素),起征点却仍然是800元,显然有失公平。任何一个税种的出台,都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控,二是为国家聚集一定的财富。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主要是平均收入之间的差距。在当时,800元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收入,而目前在上海、深圳等地区,只是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水平。 问:我国幅员辽阔,有的地方比较富裕,有的比较贫困。考虑到这样的实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能否考虑划分几个大区,规定各自不同的起征点? 答:这种想法有一定的道理。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一刀切”显然有失公平。而且,个人所得税的分管属于地方政府,是一种地方税种。这就涉及税收制度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如果赋予,地方就有权来决定起征点。现在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需要强调统一性,不可能出台各地不同的差别税率。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为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如果确定甲地的起征点为800元,乙地为1500元,就会出现资金的倒流,甲地的税源会流到乙地。因为甲地800元就纳税,而乙地到1500元才纳税。而这种倒流显然不利于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发展,是与我们的出发点相背离的。所以,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统一税率比差别税率好。 问:那么,如何体现公平性呢? 答:税收要求在足够广泛的区域内具有公平性,个人所得税也不例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明显不同,即使国家统一规定了税前扣除额应包含的内容,其相应的货币购买力也会不同,按同一个税前扣除额处理有失公平(高物价地区的扣除额偏低)。当然,可以考虑一些比较科学、合理的办法,比如根据各地区物价指数,具体确定不同地区所适用的税前扣除额,适当扩大累进税率各级级距的办法,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问:提高个人所得税的“门槛”后,国家的税收是否会减少? 答:我们的想法是,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可考虑扩大税基,也就是把征税的范围拓宽,这样就能保证在起征点提高、税率降低后,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不减少。比如,一是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入综合所得之中,一般包括:个人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受益,如失业保险、家庭补助、医疗补助等;资本收益,个人从雇主处得到的各种非工资性额外收入等。二是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一般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如消费信贷支出、医疗支出等)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对利息收入免税的取消或减少等。 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对象该如何区分? 答: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国情,我们以为,征收重点应放在以下六种人群身上:部分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部分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建筑工程包工者及其他高收入者;部分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中的部分高收入者。 我们认为,通过加强对以上六种重点征收对象的管理,将为个人所得税巩固最重要的税源。 个人所得税应该更多地以体现公平、调节高收入为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建议,必须从三方面加以改革:在税制设置上,对高收入者收更多的税,设置更高的税率;在税制建设上,对低收入者给予免税,逐渐提高低收入的界限,增加费用扣除项目,增加费用扣除标准;此外,还要尽快改目前的分类征收制为混合征收制,使一些高收入的人真正多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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