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已发布《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和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据外管局驻成都的分支机构透露,针对成都地区的具体措施正在制定,《通知》将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居民个人自费出境旅游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对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影响越来越大。由此而带来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名义,“只办证、假出游、真套汇”;有的旅行社还因此专做“赚取”团员外汇差的“生意”,造成国家外汇资源流失,损害了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则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范: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出境旅游购汇必须由国家旅游局核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统一办理;其次是重申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者时必须以外汇收取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必须以外汇与境外旅行社结算;第三是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每位游客兑换的外汇应用于支付游客境外各种开支;第四是明确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境游售付汇业务的审核程序,以及对旅行社和指定银行的相关处罚。
据了解,根据新的政策,境内居民因私出境不再受每年次数的限定,可以一年之中出境数次,在用汇方面到港澳地区的批汇量为每人每次1000美元,其它地区和国家为2000美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