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使用面积计价 卖房人为什么不同意?

2001年02月14日 06:37  北京晨报 

  律师您好:从今年使用的新合同文本中,规定了多种买房的计价方式,既可以按建筑面积来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还可以协商其他方式。与国际接轨当然好,可是我在买房时欲与卖方协商以使用面积计价,但都无法实现。请问,以使用面积计价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开发商不同意?

  合同原文“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3、按套(单元)计算……4、。”

  在此新合同文本中充分体现了它的示范作用,一改以前只以“建筑面积”为计价方式的作法,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三种计价方式,并且还留有空白,买卖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计价方式。从法理角度讲,这符合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愿,这也正是出台新合同文本的本意。

   那么能否以“使用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呢?从法律角度讲,答案是肯定的。对于买房人来说,这种方法更有保证,不用担心因所购房屋“面积缩水”而被卖方“宰”。但在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已在合同文本中选择了以第一种方式计算房价款,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买房人想以所购房屋“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卖房人一般不会同意,因为“使用面积”对购房人来说在交房时是可以自行测量的,且不需太多专业知识,做起来比较容易,误差也不会太大,这对开发商来说是一种制约。有的商品房“缩水”主要是在以建筑面积计价时开发商在总建筑面积和公共面积的分摊上做文章,因为购房者无法知道总建筑面积和公共面积是如何分摊的,所以卖房人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一般不同意按使用面积计价。

  另外,在这一条里需要注意的还有,新合同文本取消了关于定金的内容,如原《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第二条……乙方预付定金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法律意义上的“定金罚则”是这样的: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索要已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必须双倍返还已收定金。买卖双方如果协商同意采用定金罚则,那么对于定金的交付和金额,可以写进补充协议。

  请继续关注《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条款的说明。(力行律师事务所刘桂林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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