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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06日 12:50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许晖 通讯员甄红 李树勇北京报道 预售未建成的商品房,俗称“卖楼花”。北京市南部修建的“恒昌花园”,因资金问题,在建设中停工几年,使预定的竣工时间遥遥无期,造成在1994年开工时“卖楼花”交易没有如期履约,预购方带着合同将预售方的开发商告到了宣武区法院。 庭审中,预购房的祁先生向法官出具了与开发商订立的《北京恒昌花园房产买卖契约》,上面写明:祁先生预购恒昌花园综合栋一层9号商场建筑面积为29.07平方米,预售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0546.96元。开发商于1996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未按期交付房屋,祁先生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基数为已交的房款。逾期超过3个月,祁先生有权终止契约;开发商除在契约终止后6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已付房价款退还。 祁先生在起诉中说,订立合同后,我按约定,交了定金50000元,先后交付了房价款248650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已付按揭本金41479.15元。但约定交付房屋时间超过7个月后,才得知该工程由于资金问题已经停工,交付房屋时间成为未知数。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所购房屋由预售方收回;1997年10月31日前,退还本金及利息135963.7元,过一个月,退还本金及利息102017元,年底前,退还本金、定金及利息191306.15元。但至2000年5月起诉前,我多次催要,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没给我一分钱。为了要回房款,我爱人以自己名义购买了恒昌花园一套住房,交了20000元定金,查清了这套住房产权现仍属该开发商,申请法院对此房予以诉讼保全。 宣武区法院经过审查,遂即裁定将祁先生爱人预购的恒昌花园5号楼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 开发商在答辩中承认祁先生所诉为事实,但提出资金困难,无力还款。 祁先生在法庭上陈述的最后意见是:要求开发商厦行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预售房的开发商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应按约返还预购方的房款、定金及利息,但其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这是违约行为,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没有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按日万分之四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宣武区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祁先生房款、利息、定金共429286.85元;并自1997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时止按135963.7元的基数以每日万之分四给付违约金;自1997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时止按102017元的基数以每日万分之四给付违约金;自199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时止按191306.15元的基数以每日万分之四给付违约金。 开发商以违约金偏高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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