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的激烈竞争迫使各店家纷纷推出促销手段。一火锅城在电视台打的广告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兴趣,该广告称:自选火锅,每客25元,包吃饱吃好,并列举了足以吊人胃口的海鲜和肉食。电视镜头虽是一闪而过却也琳琅满目。消费者李文受该电视广告的诱惑,特意约了一群朋友于周末来到该火锅城。但上桌之后,李文却发现火锅的菜料十分有限,而且所 有的肉食海鲜类都是定量供应的。李文一行草草吃完,颇为扫兴地打算结账离开时,却发现服务员送上的账单中又多出了每客10元的所谓服务费。对这毫无来由的服务费,李文当然拒绝支付,于是与火锅城的经营者发生争执。该经营者倒不激动,只是语含威胁。无奈之下,李文只得如数付账。事后,李文觉得这当上得不明不白,于是投诉到了当地的消费者协会。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李文的遭遇并不少见。人们常常遇到这种广告与实际不符甚至相差甚远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例中,火锅城的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故意以虚假广告引客上门,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这一规定,李文等人投诉的结果是:从火锅城获得二倍于其支付金额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实质是针对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而特意设立的一个惩罚性条款。要杜绝欺诈行为,更需广大消费者掌握法律,并善于使用这一武器。(刘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