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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1月21日 07: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表明,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这项司法解释还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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