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九日电(记者邓梅芳)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消息,该行日前颁布第二号令,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的二号令,意在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
根据本《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是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如下业务: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中介业务等。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整顿后确定保留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予以重新登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据悉,该《办法》共八章、七十二条,分别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与自律、原有业务的清理与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