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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1月09日 11:04 北京青年报
商家将伪造的入网标识粘贴在未经入网检测的手机上进行销售,缘何不认定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法院为何不支持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消费者不服法院终审判决,他还能去哪里说理?在黄安恒诉北京JJ电器商场买卖纠纷“一波三折”的维权之路中,消费者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讨回了公道。 法院判决:商家只退购机款 1997年8月,消费者黄安恒在北京JJ电器商场购买爱立信CH388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全部价款6380元,购机时证号齐全。后黄安恒发现该手机入网标识号码与邮电部发给爱立信CH388型移动电话机使用的号码不符,故以商场销售未经邮电部入网检测的手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场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并判令商场双倍赔偿购机款。此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认定商场所售手机上粘贴的是邮电部下发给西门子S4型移动电话机的入网标识,其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电信管理法规,但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判决商场全额退还购机款,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检察院抗诉:商家构成欺诈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黄安恒仍不服,几经徘徊,他来到东城区检察院,提交了全部案卷材料,陈述了案情,提出申诉请求。东城区检察院做立案处理后,承办人员在邮电部仔细核对了该部颁发的1996年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入网许可证标识序号清单及审查批文等权威性文件,查明涉案手机所贴入网标识亦非邮电部下发给西门子S4型移动电话机所用,从而证明商场使用的是伪造的西门子S4型移动电话机入网标识,粘贴在了未经入网检测的爱立信CH388型移动电话机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商场依法应对消费者增加赔偿数额。依照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确实存在明显不当之处。据此,东城区检察院建议市检察院向市高级法院抗诉,市检院依法抗诉。经市高级法院裁定,案件发回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消费者最终获赔1万元 市第二中级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北京JJ电器商场返还购机款等1万元的前提下,黄安恒不再坚持双倍赔偿的要求,一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至此获得圆满解决。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后“告官”,却往往因自身条件所限造成搜集到的证据不足或缺乏法律依据而败诉。检察院是法律赋予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对确有冤情的民事、行政判决可以提起抗诉,事主可以到检察院申诉。(文/刘新岩 曹海 李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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