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国企引发纠纷 私企老板胜诉!

2001年01月08日 12:09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近日,因个人买断国企产权而引发纠纷的新疆私营企业老板吴安民又成焦点人物。经过近两年漫长的诉讼之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吴安民买断国企产权合法有效;责令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简称巴州)国有资产管理局30日内将巴州农机公司归还给吴安民。

  巴州农机公司是一家老国有企业,1997年在经营陷入困境后酝酿改制,经两次职代会讨论表决,后经巴州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将当时的净资产由时任经理的吴安民买断经营,价格为150万元。改制后,吴安民大胆改革,如销售人员按比例提成;对确有特殊情况完不成任务的职工,实行300元保底工资制等。吴安民的改革使企业经营出现了转机,但分配制度的变化,也使职工收入差距拉大,有的职工月收入达到上万元,有的每月只拿几百元。于是当初支持改制的一些职工开始反对个人买断,后有关部门在职代会上宣布企业恢复国有性质。吴安民将此事告到法院,1999年底,新疆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最初有关吴安民买断经营的《协议书》系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关系。”

  吴安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法最终裁定吴安民胜诉,并指出吴安民与巴州国资局通过多次协议签订的买断企业经营权的协议,不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继续履行。

  像吴安民这样买断国企产权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这引起了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著名经济专家曹思源先生说,这个事件至少让我们关注四个问题,一是国有资产从企业中退出来,为什么又要进去呢?这和我们的战略目标是相违背的;二是吴安民的资金到位,产权转移了,就表明履行协议了,违约行为实际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三是法律观念问题,企业卖给了个人,产权不再是国家的,而是吴安民个人的,私营企业的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四是吴安民事件反映了社会在改革转型时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经济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买卖中是民事主体,发生争执后又变成一个仲裁机构。这些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政府的信誉,阻碍了国企改革,不利于国家宏观上对所有制经济的调整。

  一些专家表示,这是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我国虽未实行案例法,但案例所起的作用还是很大的,最高法院的处理,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答案。(谢光飞 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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