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规定已在广州正式执行,但国家新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经营者消费者还“蒙查查”
本报讯国家新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昨天起正式执行,但广东的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记者寻访广州街头发现,许多商铺和消费者对《规定》仍不清楚,且有许多疑问。
夸张用语不时可见
农林下路、北京路、上下九等商业街的零售商铺,大部分商品只标有一个价格,不少商家甚至不标价,“大出血”、“跳楼大甩卖”、“全市最平”等夸张用语仍不时可见;在医院,有的标明挂号费,有的标明药品价格,有的什么都没标;维修行业明码标价的少之又少;大沙头等旧货交易市场里,收购、出售二手货鲜有明码标价……
买卖双方疑问多多
广州市民对“明码标价”普遍表示欢迎,但也有消费者提出,商铺那么多,管得了吗?价实不实,怎么判定?明码标价还能不能还价?一位士多老板则担心,明码标价会不会增加经营成本,给自己小本经营带来影响?
据悉,1990年和1994年已先后出台《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实施细则》。新《规定》在原《规定》基础上规定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都属于明码标价范围,也就是说,除了商品零售业外,电力、电信、成品油、车辆通行费,以及教育、医疗、中介服务等等行业都必须在醒目位置予以标价。具体而言,零售商品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规格、等级、质地等;自选商场应在商品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在商品陈列柜处标明更详细内容;收购废旧物资的,应当公布品名、规格等级等收购价目表;服务行业要公布项目、内容、价格等;房地产交易场所应标明房地产价格和相关收费情况。
重点约束欺诈行为
据介绍,“明码实价”重点约束的是不标价和利用虚假标价进行欺诈的经营行为。不真实标价、虚高标价、收取标价以外费用的经营行为,都属违法价格行为,将依法受罚。另外,新《规定》还要求,降价商品和服务必须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现价,经营者必须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属违法行为。(黄霞黄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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