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伟) 昨(26)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此举意味着我省医保改革率先迈出实实在在的第一步。
根据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情况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明确诊断后,可以在门诊依靠药物进行治疗的疾病;第二类是病情稳定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具体疾病共11种。据悉,本办法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同时实施。
报销种类
第一类 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 稳定期;肝硬化;甲、乙、丙、丁、戊型肝炎;肺心病;帕金森氏症。
第二类 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持省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三等甲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和《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申请表》,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省医保中心审查确认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如何报销
第一类 个人账户用完后,当年继续治疗该种疾病的门诊治疗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一个参保人员支付第一类特殊病种的费用不超过1500元。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累计个人负担(不含个人账户负担)的药品费用超过本人上年度2.5个月月平均工资收入(或退休金)总额的,对其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一个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为一个参保人员支付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不超过2000元。
第二类 个人账户用完后,当年继续治疗该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一个参保人员支付所有疾病医疗费用总额不超过当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