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黑车”下了“紧箍咒”,最高5万元的罚款可能让“黑车主”胆颤心惊。
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第49条规定: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10倍的罚款;持非法营运资格证件、非法服务标志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没收其非法营运资格证件、非法服务标志和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还可以将“黑车”扣押,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车主,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拍卖。
据统计,本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已从1995年的520余家归并至目前的350余家;营运车辆则从3.9万辆增加到4.4万辆;日均运送乘客190万人次,比1995年增长117.7%。但根据原《条例》规定,对非法经营者最高只能处以5000元的罚款,这使得“黑车”车主违法成本较低而违法收益较高,如此一来,“黑车”自然抬头。(记者毛依栋)